董事会越权签署合同对公司约束力?
2026-09-03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董事会越权签署合同对公司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董事会越权签署合同的效力主要遵循以下逻辑:
1. 代表权的表象与内部限制的对抗效力:
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公司内部通过章程或决议对董事会职权进行的限制,属于内部治理规范,通常不得直接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仅以“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往往难以得到支持,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知情。
2. “善意”的认定标准:
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是判断合同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的分水岭。
善意相对人: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审查了公司的基本公开信息(如营业执照、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或重大资产处置的公示部分等),且无证据表明其知晓董事会越权,则法律推定其为善意。此时,依据《民法典》关于表见代表或越权代表的规定,该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必须履行。
恶意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明知董事会无权签署该类合同(例如,章程明确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须经股东会批准,而相对人未要求查看相关决议,或明知决议造假),则相对人不构成善意。此时,该签字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可能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特殊事项的法定程序要求:
对于对外担保、重大资产转让等特定事项,《公司法》有明确的强制性程序规定。若董事会违反法定程序签署此类合同,相对人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若相对人未审查相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常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越权,从而无法主张合同对公司有效。
4. 后果承担:
若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
若合同对公司无效:公司不承担合同履行责任。但若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如印章管理不善),可能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会议怎么办?
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会议通常涉及公司治理僵局或董事履职争议。作为专业律师,针对“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需根据提议主体的不同(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采取不同的救济路径:
1. 明确提议主体的合法性:首先需确认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例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2. 内部救济程序:若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召集,提议方应保留书面提议及董事会拒绝或未予回复的证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虽然《公司法》对董事会层面的直接替代召集规定较少,但公司章程通常会有相应约定。
3. 司法救济途径:若公司内部机制失效,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外,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但在单纯“拒绝开会”而非“作出违法决议”的情况下,更常见的做法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监事会介入或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依据章程赋予的权利自行组织会议(若章程允许),或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法定职责。
4. 注意区分董事会与股东会:实践中,很多股东混淆了“临时董事会”与“临时股东会”。若目的是解决重大经营决策或人事任免,往往需要召开的是股东会。若董事会拒绝召集股东会,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替代召集机制(监事会->股东)。若仅是董事会内部议事,则更多依赖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定及董事间的协商,司法干预相对谨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董事会越权签署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对公司无效。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倾向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完善印章管理及授权体系,并在章程中明确公示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而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涉及重大交易时,务必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索取并核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如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以确保合同效力的稳固,规避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