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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期间能否继续经营业务?

2026-06-07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破产保护期间能否继续经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过程中,如果该计划被批准,则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和解程序,在此期间内,若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债务人也有可能继续其商业活动是否允许企业在破产保护期内继续运营需要基于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作出裁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清偿顺序,对同一顺位的全体债权人都有相同的清偿比例;(二)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破产清算中所能获得的比例。”

如何确定破产申请条件是否满足?

确定破产申请条件是否满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的申请。债权人亦可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如果债务人存在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行为,也被视为具备了破产原因。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处于破产保护状态下的公司并非完全不能继续营业,而是需遵循特定程序并通过相应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情况还需结合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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