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选择机制是什么呀?
2026-04-04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仲裁员选择机制是什么呀?
仲裁员的选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以及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规则进行。一般而言,当双方决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可以根据事先约定或事后协商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人选。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对于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通常允许每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协商第三名即首席仲裁员;若协商不成,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这种灵活而平衡的选择机制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维护了仲裁程序的有效运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人选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具有从事仲裁工作所需要的专门知识。”
诉讼时效过了还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过了,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如果被告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法院查明该抗辩成立,则原告将丧失胜诉权。这意味着即使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但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或者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则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国关于仲裁员选择机制的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权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通过设置明确的程序保证了仲裁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实践中,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规定对于有效参与仲裁活动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