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责任如何界定?
2025-10-13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认缴制下股东责任如何界定?
认缴制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自行约定,并不需要在设立时一次性实缴到位。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无限期拖延出资或者根本不出资。一旦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或其他需要使用到注册资本的情形时,如果股东尚未完成其认缴部分的出资,则必须立即补足差额。此外,对于已经到期而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向公司补缴外,还可能面临其他股东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前条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转让认缴份额要注意什么?
股东之间转让认缴份额时,首先应当确保该转让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间股权转让有特别约定,则必须遵守这些约定;即使是在股东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外,转让双方还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的具体内容、价格等关键条款。完成股权转让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转让的有效性和对外公示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在认缴制背景下,虽然给予了股东更大的灵活性来安排资金投入时间,但这并不免除他们按时全额缴纳承诺出资金额的基本义务。未能遵守此规定的股东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