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和详细流程 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和详细流程 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2025-09-01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刘萍萍,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浩天(苏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和详细流程

  本文介绍设立有限公司的步骤和详细流程,并介绍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等相关法律知识。


  设立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设立有限公司的流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一条 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






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的违约;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25 苏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