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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具备法人条件?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

2021-05-13扬州法律顾问律师

  陈峰律师,扬州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具备法人条件?

  摘要:想要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请看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到大家。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等其他有关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有哪些情形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哪些情形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

  核心内容: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人制、混合公司制、现代公司制,并介绍了投资银行的发展历程。


  一、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个投资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内部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现代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


  ⑴合伙人制。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⑵混合公司制。混合公司通常是由在职能上没有紧密联系的资本或公司相互合并而形成规模更大的资本或公司。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在大公司生产和经营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中,投资银行是被收购或联合兼并成为混合公司的重要对象。这些并购活动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扩大母公司的业务规模,在这一过程中,投资银行逐渐开始了由合伙人制向现代公司制度的转变。


  ⑶现代公司制。现代公司制度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其确立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和重要标志的。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对包括投资和投资增值在内的全部企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法人财产权的存在显示了法人团体的权利不再表现为个人的权利。现代公司制度使投资银行在资金筹集、财务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的现代化等方面都获得较传统合伙人制所不具备的优势。


  二、投资银行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产生于欧美,主要是由十八、十九世纪众多销售政府债券和贴现企业票据的金融机构演变而来的。投资银行的早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四方面因素。


  ⑴贸易活动的日趋活跃。伴随着贸易范围和金额的扩大,客观上要求融资信用,于是一些信誉卓越的大商人便利用其积累的大量财富成为商人银行家,专门从事融资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这是投资银行产生的根本原因。


  ⑵证券业的兴起与发展。证券业与证券交易的飞速发展是投资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催化剂,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天地。投资银行则作为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人逐步奠定了其在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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